(2017)粤0114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广州华磊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华磊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27号丽苑大厦C座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1714-1。法定代表人:江永炘。委托代理人:刘烨贤,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海昆,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华磊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北别墅区商业楼1号A31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151501-0。法定代表人:高灿坚。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原广州市花都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广州华磊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华磊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57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壮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