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红宇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6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红宇,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申请再审人王红宇因答复意见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终6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大兴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管机关,依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王红宇举报事项涉及的房屋处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2号地块,该房屋不在京建大拆许字[2014]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故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其法定职权作出《关于王红宇反映违法拆迁一事的回复意见》并无不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红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王红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