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君,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马君饮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汽车,行经永安市大榕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6mg/lOOml,后民警将马君带至三明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君送检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6.55mg/lOOml。另查明,被告人马君于2017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马君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袁某的证言;4、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检验及查获现场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马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宝祺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