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民催3号申请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君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军礼,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004220316811,票面金额为4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高尚审 判 员 李文伟审 判 员 邹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