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国与被告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国,刘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7342号 原告何志国,男,汉族,1949年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100号4栋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翔,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电信南街11号4单元3楼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志国与被告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原告何志国送达了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现原告何志国逾期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