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舒义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2刑初329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舒义东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 4月27日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彭州市 住所地 四川省彭州市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石翀 起诉书文号 彭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舒义东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天彭镇龙锦小区出发,沿龙锦东路、延秀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光大制药厂门口路段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舒义东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义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舒义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义东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舒义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王 丽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