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缪绍军、杨东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绍军,杨东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缪绍军,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杨东火,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绍军与被执行人杨东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东火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杨东火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拥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罗双军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缪绍军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2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陈腮芳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