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代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代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77号罪犯吴代国,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代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代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代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获表扬5次。2017年3月15日缴纳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代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2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