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英与杨菊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杨菊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214号原告:韩英,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分公司桩西采油厂桩一管理区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杨菊玲,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家属,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诉被告杨菊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韩英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