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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康某某当庭兑付本金10000元,于2017年4月11日之前偿还本金30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剩余部分,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判决继续执行。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康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