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覃禄钠、蓝耀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禄钠,蓝耀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禄钠,女,1985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蓝耀立,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禄钠与被执行人蓝耀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蓝耀立进行房产查询,发现蓝耀立在大化县大化镇民族广场**排**号有房产,目前该房产正在评估中,处置条件尚未成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