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645号原告马某某,女,住涞源县。被告胡某某,男,住涞源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占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