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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杰、张永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杰,张永超,张钰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85号申请人:石杰,女,汉族,1950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张永超,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张钰廉,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田庄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永超、张钰廉130万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永超、张钰廉130万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