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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国良、徐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国良,徐杏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884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8290-9)。住所地:宁波市青林湾西区8号。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航飞,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良,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徐杏凤,女,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良、徐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国良、徐杏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