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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济雄与陈济营、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济雄,陈济营,陈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957号原告:陈济雄,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济营,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秀芳,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济雄与被告陈济营、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济雄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济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济雄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陈济雄负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彬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