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宋德华、陈志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华,陈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华,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陈志发,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德华与被执行人宋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发与申请执行人宋德华以8000元整达成和解,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诚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