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宝啟与天津兴宜兴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凯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啟,天津兴宜兴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凯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徐旭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38号原告:王宝啟,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悦,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兴宜兴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3-1-1201。法定代表人:王桂英,总经理。被告:天津凯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A区118号。法定代表人:徐旭明,总经理。被告:徐旭明(曾用名徐旭林),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王宝啟与被告天津兴宜兴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凯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徐旭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啟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令玲审 判 员 董 青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徐宝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