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宇文义与威海姜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文义,威海姜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362号原告:宇文义,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威海姜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路-108-2号创业大厦615、616室。法定代表人:卞斐。我院依法受理原告宇文义与被告威海姜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宇文义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协商一致私下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宇文义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文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