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创业女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建国、王保林、王治平、贾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创业,曹建国,王保林,王治平,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创业女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向东,女,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新平,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曹建国,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保林,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治平,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贾伟,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创业女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建国、王保林、王治平、贾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建国、王保林、王治平、贾伟履行了西仲裁字(2016)第107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07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怀平执行员 韩炳宏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