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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沈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大众路1幢,组织机构代码69410166-5。负责人:丁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沈峰,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327号16幢103室。本院在执行安徽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沈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