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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铭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铭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32号罪犯黄铭涛,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铭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3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黄铭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铭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一次嘉奖。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铭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铭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