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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沈凤芬、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凤芬,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银国达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凤芬,女,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B区一幢五楼。法定代表人:辛燕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银国达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B区1幢5层。法定代表人:王武,总经理。上诉人沈凤芬、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银国达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经本院审查,被上诉人昆明银国达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因决议解散而注销,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昕光审判员  朱 欢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奚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