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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光平与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陈乐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光平,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陈乐生,林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彭光平,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乐生,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林兰芬,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陈乐生、林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