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倪庆祥、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庆祥,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倪庆祥,男,1974年5月20日,汉族,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440382-3),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64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倪庆祥与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倪庆祥与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倪庆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105民初4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袭著章人民陪审员 冯紫霞人民陪审员 刘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广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