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5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倪庆祥、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庆祥,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倪庆祥,男,1974年5月20日,汉族,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440382-3),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64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倪庆祥与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倪庆祥与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倪庆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105民初4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袭著章人民陪审员  冯紫霞人民陪审员  刘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广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