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广东与神钢汽车铝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东,神钢汽车铝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960号原告:李广东。被告:神钢汽车铝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鸿禧路155号。法定代表人:藤井拓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东与被告神钢汽车铝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人民陪审员 顾建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