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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广东与神钢汽车铝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东,神钢汽车铝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960号原告:李广东。被告:神钢汽车铝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鸿禧路155号。法定代表人:藤井拓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东与被告神钢汽车铝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人民陪审员  顾建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