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恩施圣诺典当有限公司、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恩施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圣诺典当有限公司,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恩施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74号申请人恩施圣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恩施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98210814L法定代表人张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恩施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38号金城国际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65490470L法定代表人向屹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恩施圣诺典当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利川市家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源国际项目部的投资收益款250万元。申请人恩施圣诺典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圣诺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利川市家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源国际项目部的投资及收益款250万元。扣留期限至2019年7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