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7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赣州耀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盛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耀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通盛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436号原告:赣州耀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康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易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盛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桃园村25组知青大楼。法定代表人:郑平,系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赣州耀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盛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可在另案处理与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此为减半收取的费用),由原告赣州耀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