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236吕益军与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益军,宰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236号原告:吕益军,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宰俊,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生,住镇江市。原告吕益军与被告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益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益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