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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236吕益军与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益军,宰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236号原告:吕益军,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宰俊,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生,住镇江市。原告吕益军与被告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益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益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