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丽萍与邯郸市为您为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萍,邯郸市为您为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圣华,张晓东,马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626号原告:贾丽萍,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被告:邯郸市为您为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1716号。法定代表人:杨圣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圣华,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告:张晓东,男,约36岁,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被告:马燕红,男,约36岁,河北省临漳县人,现住武安市。原告贾丽萍与被告邯郸市为您为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圣华、张晓东、马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贾丽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丽萍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贾丽萍负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苗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