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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02-1号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锋,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9元,减半收取1744.50元,由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雁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