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1执保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陆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52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某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寨子乡秦霸岭村南门队43号住宅一套及房屋内财产(总价值不超过55万元)的查封,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陆某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寨子乡秦霸岭村南门队43号住宅一套及房屋内财产(总价值不超过55万元)的查封。本院认为,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528-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528-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