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与毕明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毕明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371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王乡街内。负责人:孙国战,支行行长。被告:毕明武,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与被告毕明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