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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献玲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献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刑终530号抗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侯献玲,曾用名侯红霞,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李和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号院*号楼*单元*层*户,住河南省郑州市。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献玲犯诈骗、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晋109刑初2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献玲服判,未提出上诉。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辉、裴嫱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侯献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7月,被告人侯献玲向西山煤电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杜长局杜某谎称认识省委领导等人,可以找人协调关系将杜长局杜某公司的六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的工人释放。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侯献玲在杜长局杜某办公室向其索要人民币7万元并承诺将六名工人释放,并留存了其伪造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侯献玲、身份证号码),同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中国银行西山支行,被害人杜长局杜某交给被告人侯献玲现金人民币7万元。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2016年8月,被告人侯献玲发短信给杜长局杜某,谎称在省委、中纪委、中央后勤部有关系,以将被害人杜长局杜某及其公司搞垮相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2万元未遂。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献玲家属退赔杜长局杜某案款及利息7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长局杜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辩认笔录,证人陈迎泽陈某、郝建后的证言,侯献玲提供给杜长局杜某的假身份证复印件,杜长局杜某取款凭证,杜长局杜某手机中留存的”委托谅解书”,及侯献玲与杜长局杜某短信内容截屏,身份证明,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侯献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献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侯献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告人侯献玲犯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献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献玲家属积极退赔全部案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侯献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一审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案款的收条及谅解书未经法庭调查、辩论,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影响量刑。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侯献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侯献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侯献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检察机关所提侯献玲家属退赔被害人案款的收条、谅解书未经法庭质证,辩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量刑的抗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上述控辩双方实际上并无异议的证据材料,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防止诉讼无限拖延,经庭外征求意见,可以不再当庭质证。一审法院处理稍显妥当。对于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侯献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109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侯献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