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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曲德燕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德燕,烟台开发区鑫兴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495号原告:曲德燕,女。被告:烟台开发区鑫兴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繁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德燕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开发区鑫兴经济发展总公司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初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