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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钱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文,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4月3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文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5年7月20日凌晨,钱某(已判)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畅游网吧因与王远芬视频聊天而引起被害人詹某2不满,双方发生争吵,詹某2打了钱某耳光。钱某离开网吧后,将自己被打的事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钱文和张某(已判)。被告人钱文和钱某、张某碰面后商量,张某提议先到畅游网吧打探消息,后在网吧内,张某遇见詹某2,二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钱文和张某、钱某、“阿某1”、“阿某2”(均身份不明),于当日6时39分许持砍刀、棒球棒来到畅游网吧殴打詹某2,詹某2亦持刀对砍,最终造成詹某2、张某、钱某受伤。经鉴定,詹某2外伤致全身体表瘢痕累计达40.0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钱文到临海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文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文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钱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