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煤炭支行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煤炭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催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煤炭支行,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805号。负责人:张靖箫,行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煤炭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分别为3XXXX51/26XXXX7、26XXXX8,付款行均为浦发大厂支行,出票人均为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安徽省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16年8月1日,金额分别为2934243.70、2483526.44元,均经安徽省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印鉴齐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煤炭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庆兰审 判 员 林冬琴审 判 员 蒋声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心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