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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805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无锡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5805号原告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海龙路22号。法定代表人XX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万贵,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三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阿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与被告无锡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并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万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圆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设计公司诉称,2016年7月11日,其与圆通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由圆通公司(发包人)委托其公司(勘察人)承担圆通禅寺改建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其于2016年7月22日按期交付勘察报告,圆通公司仅支付定金10000元,剩余勘察设计费3500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果,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圆通公司支付勘察费3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被告圆通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圆通公司与设计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由圆通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公司(勘察人)承担圆通禅寺改建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合同约定:。第4.1.1、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2016年7月11日开工,2016年7月22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第4.2.2、本工程勘察费合计45000元,付款方式:进场前付定金10000元,余款提交勘察报告时一次性付清;第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圆通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设计公司按约勘察、设计,并于2016年7月22日交付勘察报告,但圆通公司未支付剩余勘察费35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设计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报告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圆通公司与设计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设计公司主张圆通公司尚欠其勘察款350000元的诉讼事由,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圆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设计公司要求圆通公司支付勘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设计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双方当事人虽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但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调整,考虑本案实际,本院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高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费3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90元,由无锡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钱丹俊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华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