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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安斌与苏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安斌,苏永宏,赵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冯安斌被执行人苏永宏被执行人赵彦飞本院在执行冯安斌与苏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2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永宏自愿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如不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其必须立即一次性偿还借款2万元中未支付的部分,并承担借款2万元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部分首先抵充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执行费8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