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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技工文化,无业。2017年3月28日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对面的某某宾馆一房间内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晚,民警在付某某家中发现一把黑色枪支疑似物,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付某某家中发现的黑色枪支疑似物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有枪支照片、淘宝订单详情、藏枪地点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测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永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