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9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生,住商丘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