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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9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生,住商丘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