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4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强伟、张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强伟,男,34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张秀云,女,31岁,汉族,万荣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晋0822执4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现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