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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素惠与童万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惠,童万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107号原告:吴素惠,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童万力,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吴素惠与被告童万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素惠负担。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少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