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素惠与童万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惠,童万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107号原告:吴素惠,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童万力,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吴素惠与被告童万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素惠负担。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少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