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461号罪犯王某武,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湛开法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武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7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某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共获得4次嘉奖,已交齐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