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果香与杨建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果香,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财保65号申请人:王果香,住址内蒙古清水河县。被申请人:杨建军,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申请人王果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白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126903元)。担保人郝占全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果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白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126903元),期限为二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二、查封担保人郝占全所有的车牌号为×××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155元,由申请人王果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滢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