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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尹康柱与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康柱,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尹康柱,男。被执行人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尹康柱与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印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尹康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行标的为218058.9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尹康柱支付案件款138368.99元,支付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伤残津贴7969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17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向尹康柱支付188000元(含先期支付的18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印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