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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关于张洪波申请赵海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19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波,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波。被执行人赵海涛。关于张洪波申请赵海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洪波于2016-10-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8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新执行员  窦永海执行员  朱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