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终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宁市美立方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李国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美立方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李国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3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南宁市美立方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李浩,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李国发,男,瑶族,1953年2月7日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上诉人南宁市美立方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南宁市美立方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和其上诉状注明的地址一致,本院按照该地址邮寄送达传票,传唤上诉人到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宁市美立方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上诉人南宁市美立方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愿审 判 员 古龙盘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