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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子清与盛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清,盛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639号原告:王子清,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36年05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盛万忠,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清诉被告盛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清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王子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香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