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子清与盛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清,盛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639号原告:王子清,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36年05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盛万忠,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清诉被告盛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清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王子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香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