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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吕香连、王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吕香连,王云莲,崔美青,栗海波,崔东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71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吕香连,女,汉族,1976年9月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云莲,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崔美青,女,汉族,1987年3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栗海波,男,汉族,1975年2月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崔东根,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吕香连、王云莲、崔美青、栗海波、崔东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