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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蔡钟呜与被告李其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钟呜,李其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07号原告:蔡钟呜。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辉。被告:李其鹏。原告蔡钟呜与被告李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钟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兴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江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尹丹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