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蔡钟呜与被告李其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钟呜,李其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07号原告:蔡钟呜。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辉。被告:李其鹏。原告蔡钟呜与被告李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钟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兴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江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尹丹荔 关注公众号“”